从2012年8月1日起调整福建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今年,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设四个档,分别为:1200元、1050元、930元、830元,比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加99元,增长11.5%。执行第一档有厦门6个区,执行第二档有25个县(市、区),执行第三档有32个县(市、区),执行第四档有21个县(市、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设四个档:分别为12.7O元/小时、11.10元/小时、9.80元/小时、8.8O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