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按照《江南平台入口
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江南平台入口
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江南平台入口
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预算编报范围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综合预算编制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部门决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本级、离退休干部局和部属26家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的二级及三级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详细单位见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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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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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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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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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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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离退休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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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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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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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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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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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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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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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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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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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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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市长研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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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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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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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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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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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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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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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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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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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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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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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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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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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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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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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文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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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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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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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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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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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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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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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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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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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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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缮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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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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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印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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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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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学会科技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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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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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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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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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音像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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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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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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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执业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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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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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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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收支总决算218384.93万元,其中:
(一)收入总计218384.93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52558.72万元,为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131596.60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例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等。
3.经营收入20.75万元,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是我部印刷室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4251.99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从科技部等其他部门取得的科技项目经费、公费医疗拨款、社团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提供服务取得收入、资产出租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存款利息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85.04万元,为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29871.83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结转到当年或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部分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结转和结余。
(二)支出总计218384.93万元,包括:
1.外交(类)281.65万元,主要用于以我国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名义参加的政府外交事务支出。
2.教育(类)221.07万元,主要用于我部所属事业单位干部教育培训支出。
3.科学技术(类)91866.96万元,主要用于国家确定的科技重大专项的经费支出和我部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的支出。
4.文化体育与传媒(类)30万元,主要用于我部所属文化单位转制费用补助。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5906.61万元,主要用于我部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我部所属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经费,以及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支出。
6.节能环保(类)726.79万元,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管理方面的支出。
7.城乡社区事务(类)58946.99万元,主要用于我部本级及所属单位机构正常运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8.住房保障支出(类)3403.59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9.结余分配33714.70万元,主要是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按规定缴纳所得税、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事业基金。
10.年末结转和结余23286.57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部分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结转和结余。
二、关于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收入188428.0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52558.72万元,占27.89%;事业收入131596.60万元,占69.84%;经营收入20.75万元,占0.01%;其他收入4251.99万元,占2.26%。

三、关于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支出161383.6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1051.39万元,占68.81%;项目支出50307.07万元,占31.17%;经营支出25.2万元,占0.02%。

四、关于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反映的是财政拨款总体支出情况,既包括本年度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又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因此,财政拨款支出数大于《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和《公共预算收入决算表》中仅反映本年度收入情况的财政拨款收入数。
(一)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财政拨款支出57650.03万元,占2011年支出总计35.72%。

(二)财政拨款支出结构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占48.25%;科学技术(类)支出占36.5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占9.39%;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占3.71%;节能环保(类)占1.20%;外交(类)支出占0.49%;教育(类)占0.39%;文化体育与传媒(类)占0.05%。

(三)财政拨款支出具体情况
1.外交(类)驻外机构(款)支出105.66万元,主要用于我驻联合国人居署代表处的经费支出。
2.外交(类)国际组织(款)支出175.99万元,主要用于以我国政府或我部名义参加国际组织,按国际组织章程或协定规定缴纳的会费支出及向国际组织的认捐支出。
3.教育(类)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款)支出221.07万元,主要用于我部所属单位干部教育设施改造的支出。
4.科学技术(类)应用研究(款)支出1704.62万元,主要用于我部所属科研事业单位人员、日常公用支出及项目支出。
5.科学技术(类)技术研究与开发(款)支出775.68万元,主要用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项目支出。
6.科学技术(类)科技条件与服务(款)支出265万元,主要用于我部所属科研事业单位修购项目支出。
7.科学技术(类)科技重大专项(款)支出18289.67万元,主要用于国家确定的科技重大专项的支出。
8.科学技术(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支出18.02万元,主要用于科技业务管理的项目支出。
9.文化体育与传媒(类)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款)支出30万元,主要用于我部所属文化单位转制费用补助。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支出5411.45万元,主要用于我部机关、所属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经费支出,以及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而发生的支出。
11.节能环保(类)可再生能源(款)支出693.79万元,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管理的项目支出。
12.城乡社区事务(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支出25474.79万元,主要用于我部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及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以及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专项支出。
13.城乡社区事务(类)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款)支出2343.34万元,主要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小城镇建设指导等支出。
1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支出2140.95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按规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发放的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其中:
(1)住房公积金(项)支出587.11万元;
(2)提租补贴(项)支出225.25万元;
(3)购房补贴(项)支出1328.59万元,其中包括补发以前年度应发未发的购房补贴。
2011年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维持机关运行开支的行政经费合计为10847.94万元。
五、“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一)2011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1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拨款开支的“三公经费”预算757.49万元,全年支出决算699.43万元,其中:公用出国(境)费421.35万元,占60.24%;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246.37万元,占35.23%;公务接待费(含外事接待费)31.71万元,占4.53%。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421.35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出国团组91个,158人次。
2.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46.37万元。主要用于部机关、离退休干部局和其他部属单位公务车运行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上述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0辆,2011年未使用财政拨款购置公务车。
3.公务接待费支出31.71万元。主要用于我部对外合作与交流发生的接待支出,包括会场租赁费、工作餐费等。
(二)2012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
2012年,财政部批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757.49万元,与2011年预算持平。其中:因公出国(境)费预算427万元;公务接待费(含外事接待费)预算13.9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316.54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七、外交(类)驻外机构(款):指我常驻联合国人居署机构运行支出。
八、外交(类)国际组织(款):指以我国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名义参加国际组织,向国际组织的认捐支出,以及按国际组织章程或协定规定缴纳的会费支出。
九、教育(类)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款):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属单位干部教育设施改造的支出。
十、科学技术(类)应用研究(款):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属科研事业单位人员、日常公用支出及项目支出。
十一、科学技术(类)技术研究与开发(款):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属事业单位推动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加速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科技条件与服务(款):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属科研事业完善科技条件的支出。
十三、科学技术(类)科技重大专项(款):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于国家确定的科技重大专项的经费支出。
十四、科学技术(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于科技管理方面的支出。
十五、文化体育与传媒(类)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款):指按照国家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支持我部所属文化单位转制的补助支出。
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于部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归口管理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经费,以及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工作的离退休管理机构的支出。
十七、节能环保(类)可再生能源(款):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于可再生能源管理的支出。
十八、城乡社区事务(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事务的支出。
十九、城乡社区事务(类)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款):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于城乡规划管理的支出。
二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住房公积金: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提租补贴: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职工因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人均标准90元/月。
购房补贴:指根据《江南平台入口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规定,自1998年停止实物分房后,对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目前,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江南平台入口
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十一、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二、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业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十六、“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七、行政经费: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所必须开支的费用,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用于工资、津贴及奖金等方面的人员经费和用于办公、水电等方面的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包括出国费等用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