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6日起,辽宁省居民如果在非户籍所在地住满一年,并提交居住满一年(含)以上的证明,就可以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这是7月12日,记者从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辽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局长高阵戈介绍,从16日起辽宁省公安机关将统一开展省内居民跨户籍地办理出入境证件工作。辽宁省户籍常住居民在省内非户籍地居住、工作或学习满一年(含)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工作地或学校所在地(以下统称居住地)的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辽宁省开展省内居民跨户籍地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请示获公安部批准。 6月28日,辽宁省已在锦州、营口两市开展跨户籍地办理出入境证件试点工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对出入境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目前该信息系统运行平稳,辽宁省开通跨户籍地办理出入境证件已完全具备条件。
据介绍,申请人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时,除按要求提交公安部、省公安厅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要提交在居住地办理的居住满一年(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在校学习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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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沈阳、大连“港澳个人游”政策尚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在沈阳、大连两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跨户籍地申请的港澳旅游证件仍为 “团队旅游”类型,需随团队进入港澳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