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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山西省居民生活用电执行阶梯电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ruorou.com   2012年07月02日 09时42分   来源:山西日报

    第一档为170度及以下,价格不变为每千瓦时0.477元

    从7月1日起,山西省居民生活用电将执行阶梯电价。结合5月8日山西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听证会意见,省物价局今天公布了《关于对山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山西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电量分档和电价标准分别为:

    第一档电量为170千瓦时及以下,电价不做调整,仍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电价标准每千瓦时0.477元。

    第二档电量为171-260千瓦时,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5分,加价后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27元。

    第三档电量为261千瓦时及以上,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0元,加价后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777元。

    山西省试行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山西省电力公司及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供电区域内,直接抄表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和具备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居民阶梯电价抄表周期与现行供电企业抄表周期相衔接,即每2个月为一次抄表周期,并严格抄表例日管理。其中对使用预付费电能表的用户,按购电量以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电价格,按照“平均提价水平调整电价和试行阶梯电价相结合”的原则实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试行阶梯电价制度,执行上述阶梯电价电量分档和提价标准。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为每千瓦时0.487元,其中“低保户”和“五保户”电价不调整,电价标准仍执行每千瓦时0.477元。

    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福利院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每千瓦时提高0.01元。

    对山西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月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于每年的1月份、7月份按当月实有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户数和每户每月退电费标准7.16元,将半年应退电费资金提前拨付至民政和财政部门指定账户,随同低保金、五保供养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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