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规定,通过实施信贷资金专项切块支持、财政性资金存放与贷款挂钩等20条政策措施,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薄弱环节贷款难题。
《意见》规定,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贷款不得少于信贷总量的20%,宁夏银行、石嘴山银行要将绝大部分贷款用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农业银行宁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和农信社及村镇银行,要将绝大部分贷款用于支持“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意见》强调,对国库资金、专项资金、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非税收入等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据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三农”和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的额度、数量,均衡安排存放。对达不到贷款规模计划的,按比例减少财政性资金存放;对超出贷款规模计划的,按比例调增财政性资金存放。
《意见》规定,存贷比达不到75%的地方金融机构,不得向区外金融机构存放同业款项,已办理的存放资金要限期回笼。同时,不得办理区外贷款业务,已办理的要限期收回,用于当地贷款。
《意见》规定,各银行要合理确定小型微型企业和涉农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对发展前景好且信用较好的小型微型企业,要减少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