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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下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ruorou.com   2012年05月08日 09时23分   来源:福建日报

    在价格波动时期,平价商店销售的平价蔬菜、水果类销售价格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福建省政府日前下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从设立方式和条件、申请程序、经营要求、建设目标、运行机制、引导扶持、监督考核等方面对平价超市进行规范。

    省物价局负责人表示,福建去年7月在福州、厦门开展平价商店试点,9月省政府要求在全省铺开,至今年一季度,平价超市已发展到1600多家。平价商店建设,为去年福建将CPI控制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和今年初以来稳定物价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法》旨在建立长效机制,力争到2015年,全省城镇居民大中型社区周围6平方公里内,都有1个以上固定或者流动平价商店。

    《办法》对平价商店启动控价任务设定了具体条件,如CPI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食品类价格月同比涨幅超过8%、猪肉价格月环比涨幅超过3%或连续两个月环比涨幅合计超过3%、蔬菜类价格旬环比涨幅超过10%等。

    平价商店经营的品种实行目录管理,考虑到全省各地消费习惯差异较大的情况,平价商品目录由设区市制定。经营者在平价商品目录内自由选择经营品种,但超市销售平价商品品种不少于10种,其中蔬菜类不少于5种。

    只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一定经营规模、愿意按照政府的要求承担稳价惠民义务的经营者,都可以申请经营平价商店。平价商店可采取以下方式设立:在超市设立平价销售区(柜);由粮食经营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固定平价商店;由物流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流动平价商店等。

    《办法》规定,有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直接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15%。政府对经营者因执行控价任务的损失,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进行补贴。为平价商店提供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车辆,全部免收道路通行费,并允许24小时城内通行和停靠。(记者 潘园园 通讯员 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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