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获悉,在鄱阳县网事审判庭的调解下,原告黄松海诉被告喻细水在“鄱阳在线”发表损害名誉的网络帖子一案,被告主动在网上发布道歉声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自2011年4月江西省高院出台《关于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来,江西省法院受理和审判了一批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有效促进了网络环境的净化与改善。目前,省高院已确定南昌市青山湖、莲花、都昌、鄱阳、井冈山等5个县(市、区)法院进行试点,这些基层法院均成立了“网事审判庭”,专门从事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
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一些人借言论自由之名,诽谤他人,散布谣言的现象日趋严重,已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忧虑。针对网络侵权案件被告具有匿名性的特点,被侵权人即原告的权利受到侵害后维权难度较大,直接影响了原告维权的积极性,《指导意见》给予原告立案上的低门槛,允许以虚拟名称为被告进行预立案,同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借助公权的介入维护其合法权益。
江西省高院要求全省法院积极受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杜绝有案不立致使被侵权人告状无门的现象发生;受理案件应该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让被侵权人降低诉讼成本;特别鼓励受案法院要勇于创新,实事求是地按照网络侵权的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后果不易消除等特点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