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获悉,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正式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文件形式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将行政调解工作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手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据悉,该《意见》明确了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的各类行政争议、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两类,重点是土地征收征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治安管理、交通损害赔偿、医疗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资源开发和权属争议、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
《意见》提出,要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总负责人,应当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听取相关部门情况汇报,分析上报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记者/乔晓莹 通讯员/党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