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地方政务
 
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ruorou.com   2012年03月21日 09时10分   来源:大众日报

    记者从3月20日上午召开的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获悉,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13家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制定的《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境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有关部门将公布举报电话,依据职责分工负责举报受理。

    农业行政、海洋与渔业、畜牧兽医部门受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举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商务部门受理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公安部门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

    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对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首次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举报受理材料转交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由食品安全办确定主要受理部门及配合部门。按照归属地管理原则,举报内容应当由下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移交下级部门调查处理;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

    奖励举报范围包括: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有关部门将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举报奖励设四个等级,最高可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的举报人员,应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相关链接
· 山东地税为实体经济活血壮筋 惠及近9成小微企业
· 山东"心愿直通车爱心菜单"服务少儿4.5万余人次
· 山东2011年审计领导干部查出违规金额122.33亿元
· 山东公布消费投诉热点 汽车售后维权难首当其冲
· 山东:今起试点签发电子普通护照
· 山东消协发布2011年十大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