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陕西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视频会议在西安召开,标志着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提高工作全面展开。
会议明确,对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含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调整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普遍进行调整。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在此基础上,再按年龄大小分四档增加养老金,即:退休人员年龄在69周岁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年龄在70周岁至74周岁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年龄在75周岁至79周岁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30元。
二是按政策向部分群体进行倾斜。普遍调整后,对以下退休人员再给予政策倾斜:1、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在此基础上,对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2、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3、对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4、对200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5、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对于已按照2008年省政府《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8〕36号)、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8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26号)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2011年12月31日之前已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的,按照陕人社发〔2012〕20号文件规定办法进行调整;2011年12月31日已领取养老补贴但还未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待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后再按陕人社发〔2012〕20号文件规定计算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超出150元的部分从2012年1月1日起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