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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3月起正式实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ruorou.com   2012年02月24日 10时18分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已经出台,将于下月起正式实施。此举意味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将由“一把尺子”进行管控,同一种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不能“同案异罚”、“随意叫价”。

    据了解,江西省规定,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今后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江西省将行政处罚划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4个裁量等级,并明确了各裁量等级的适用范围。其中,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则考虑给予从重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所认定的事实和给予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因素,在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须予以说明。

    江西省还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不当的,应主动、及时纠正;不自行纠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行政执法人员若违反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将由所在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的处理,或由行政执法证件核发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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