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稳定长效的经费补偿机制是落实政府责任、维护公益性的必然要求。截至目前,在青海省医改中,维护公益性保障可持续的补偿机制已初步建立。
据了解,青海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发展建设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经费等由政府给予专项补助,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由财政全额安排,公用经费按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形成的经费缺口由各级财政足额安排;经常性收支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纳入预算,先拨付后结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变“拿钱养人”为“拿钱养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进行绩效考核,并与财政补助挂钩,促使医疗机构回归公益性。
与此同时,青海省将基层医疗机构原挂号、注射等五项收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标准为8元,城乡居民医保报销7元、个人只承担1元。对试点县级公立医院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将医疗机构的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截至去年11月底,青海省100%的县市区已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政策,98%的县市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综合量化绩效考核,98%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的财政补偿机制正在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