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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ruorou.com   2011年12月22日 10时47分   来源:新疆日报

    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已正式出台,对高中学生的入学、学籍注册、转学、借读、休学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普通高中学籍将实行信息化管理,并要求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据了解,随着新疆普通高中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结合新疆实际,自治区制定了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普通高中学籍实行自治区统一管理。《规定》要求,普通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学生入学后,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新生录取花名册报自治区教育厅,经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学籍号确认后,取得学籍。学生在获得学籍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同时,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父母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予转学。《规定》要求,示范(重点)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重点)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规定》还对学生升级、跳级与留级作出明确要求。学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成绩特别优秀,并提前修满规定课程学分,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由学生和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跳级。

    普通高中毕业年级不设留级,非毕业年级的留级比例控制在本年级的百分之一以内。学生因学习困难,不能适应高一年级学习可以留级。学生留级由学生本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留级。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肄业。(记者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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