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局获悉,当日新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出规定,企业连续3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从第4年开始免缴工资保证金。
《办法》规定,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须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总承包施工企业和不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承包企业须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内未拖欠的,从下年度起按1%比例缴纳;连续3年内未拖欠的,从第4年开始免缴工资保证金,但免缴企业若当年发生欠薪行为的,下年度该企业还须按原标准缴纳工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