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2月1日在昆明召开的云南省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启动仪式上了解到,从12月1日起,云南省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正式启动。地税代收保障金工作的开展将进一步改善原有征缴工作执行难问题,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安全高效。
根据规定,凡驻地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应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地税部门代收保障金按照核征分开、先核后征的原则,先由残联核定征收数据,地税部门根据残联提供数据按年定期代收上一年度保障金,具体征收时间为每年9月、10月、11月的1日至15日。缴纳标准为:年度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上年度在职残疾人职工平均人数)×本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据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国库,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使用时,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残联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