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服〔2011〕344号)文件。《通知》指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凡调整门票价格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09〕2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并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调价不得超过规定的幅度。同时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成本监审和组织价格听证;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认真做好门票价格统计报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