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日前召开的有关会议上获悉,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多角度、全方位提出了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加强家庭服务业的就业公共服务。围绕创业者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建立家庭服务业创业基金,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档案保管、小额担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扶持发展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对于初创小型企业,由注册地政府按注册资本金的30%至50%给予补助。新创办的年营业收入12万元以内的家庭服务业企业,3年内地方税收实缴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国家级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免收。
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全面落实关于税费减免、财政扶持和金融支持政策。
规范家庭服务业发展。开展服务标准制(修)订和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家庭服务业诚信建设,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解决从业人员后顾之忧。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开辟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绿色通道”。(记者 韩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