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云南省渔业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我省渔业生产及渔业管理工作的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特别增加了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内容。
《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在促进我省渔业发展、渔业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强化了对养殖业的管理和对渔业资源的保护。针对社会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条例》增加了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内容,对解决该问题的制度和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首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设置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加强对水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定期对水生动物病原进行监测和调查,发现重大疫情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并按照规定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销售的水产品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得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用于水产品加工、储存和运输。违反者将责令改正,销毁产品,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张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