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出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名称更改管理规定》,发出《进一步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该《规定》明确规定,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因国家立项核准的重大工程建设或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受自然条件限制,必须进行调整的,应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特别是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
《通知》明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等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委托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自然保护区专题环境影响报告。由于人为因素导致自然保护区降级或撤销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