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地方政务
 
宁夏规定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改动自然保护区范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ruorou.com   2011年08月09日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近日,宁夏出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名称更改管理规定》,发出《进一步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该《规定》明确规定,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因国家立项核准的重大工程建设或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受自然条件限制,必须进行调整的,应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特别是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

    《通知》明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等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委托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自然保护区专题环境影响报告。由于人为因素导致自然保护区降级或撤销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链接
· 宁夏总工会发出通知将调整全区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 宁夏大力推进电解锰产业节能降耗
· 宁夏:文化体制改革不落后 小省区也能办大文化
· 宁夏立法保护电力用户合法权益 规范供用电行为
· 宁夏自治区确定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的时间表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