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立项起草、当年审议通过、当年生效实施。《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不仅开创了辽宁省地方立法史上的先河,也标志着辽河治理保护进入新时期。为更好地治理和保护好辽宁的母亲河,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立足辽宁省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制定了一系列法规,为辽河流域治理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
2010年5月,辽宁省政府创新辽河管理体制,划定了辽河保护区,成立了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对辽河保护区实行统一管理。这一新的管理体制,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授予其行政执法权力。为保障新的辽河管理体制的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加快立法步伐,破例将制定《辽河保护区条例》纳入当年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 2010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并于当年12月1日起生效。条例授予保护区管理机构相关行政执法职能,保证了新的治理模式的有效实施。
从根本上治理辽河,必须有法可依。早在十几年前省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但随着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的修改、新的环保法律的出台,条例在城镇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不能适应辽河治理和保护工作的需要,亟待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将其列为五年立法规划,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启动修订工作。
将跨流域补偿写入法规;明确各级政府是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增加了城镇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今年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修订案)》,并于4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总结了多年来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经验,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要求的实际出发,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扩展了治理保护的内容,细化了监督管理规定,吸纳了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了治理保护力度,为省委、省政府根治辽河流域水污染的战略部署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