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起,湖北省首部消防条例——《湖北省消防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在全国率先规定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行消防工作问责制。《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在行政问责、经费保障、基础建设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消防工作职责,规定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省消防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由火灾引起的群死群伤事故接连发生,与消防工作涉及部门、单位和社会等各方主体的消防工作职责不够明确分不开。此次施行的《条例》在消防工作问责制度、火灾源头控制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将有利于改变这一局面。 (记者张磊、通讯员惠斌、实习生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