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地方政务
 
黑龙江发孤儿基本生活费 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ruorou.com   2011年04月18日   来源:黑龙江日报

    日前,黑龙江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通知指出,凡具有黑龙江省户籍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通知》规定:黑龙江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指导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含低保金),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各地可在上述指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福利机构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核实了解情况时要注意保护孤儿隐私。

    目前,民政部门正进行孤儿数量统计工作,预计基本生活费将于6月1日左右发放至孤儿手中。(记者常春晖) 

 
 
 相关链接
· 民政部与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签孤儿助养合作协议
· 江苏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 内蒙古自治区大幅提高孤儿和"五保"老人供养标准
· 广西下达中央补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1.685亿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