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青海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青海省将从房地产市场发展关键环节———土地供应方面加强调控管理,明确提出:对闲置1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满2年的土地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保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根据省政府日前出台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海省将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给,按年度分类确定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的计划总供地规模、分类供地面积及比例、具体地块位置、供地时序、供地方式,并将其纳入市、县(市、行委)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于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不落实,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未落实到位的地区,停止住房建设用地审批及供应。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同时,青海省将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坚持“净地”出让,确保土地出让后能够及时交付使用。严格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管理 ,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首付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合同中必须明确开竣工时间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在对闲置土地清理查处方面,青海省将采取更加有效措施,加快清理处理闲置土地,加快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因规划调整、基础配套不完善等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制定解决方案,督促动工。对已到约定开动工时间但未构成闲置的土地,限期开发动工建设;对闲置1年未动工开发,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该企业一年内不得参加青海省土地竞买活动;对闲置满2年的,由国土部门坚决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对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记者 张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