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陕西省政府同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就进一步做好确定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联合发出通知,对包括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原则,新建住房的统计范围以及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标准等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陕西省要出台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城市除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汉中、安康、商洛、杨凌示范区传统的十一市(区)外,还包括兴平、韩城和华阴三个县级市。
通知指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可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涉及的统计指标原则上以统计部门发布价格的统计指标为依据。新建住房的统计范围应覆盖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新建用于出售的城镇住房。新建住房价格年度涨(降)幅的具体控制目标数值,可参照其他经济指标的增长速度确定控制目标,但价格涨幅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低于本地区年度经济发展目标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
通知中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督促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认真分析研究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尽快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未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问题,省级相关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问责。
据了解,4月份国家有关部门将赴各地就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