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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定期审查认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ruorou.com   2010年12月01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省级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责任范围如何划分,新旧办法如何衔接,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认定的时间是否固定……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做好新旧办法的衔接工作,财政部日前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于近日出台的《通知》针对财政部第61号令的实施,对具体操作中的许多问题作了详细说明。并通过10余张表格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样式、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及代理机构的承诺函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根据《通知》,从今年12月1日起,财政部将定期集中对甲级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代理机构申报材料的递交时间为每年6月1日、11月1日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规定,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需要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的“资格申请”专栏进行申报。同时,需将相同的书面申报材料加盖公章报送财政部,申请有效时间以收到书面材料时间为准。乙级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参照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及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业务。

    针对新旧办法的衔接问题,《通知》明确,凡资格证书在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期间到期的甲级代理机构,财政部将继续接受资格申请,并按第61号令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对乙级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的时间,则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此外,对于已按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取得政府采购审批或确认资格的甲级机构,其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结束后,符合第61号令规定申请甲级资格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不需要重新申请乙级资格。

    根据《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需负责对京外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确认审核,并向财政部出具审核意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则需定期向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对通过培训的人员出具相关培训证明。

    据悉,为解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与《通知》一同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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