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河北省物价局公布了新出台的《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对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城市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和城市燃气初装费等进行了规范。新的管理办法从8月20日起试行。
实行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相结合
新办法规定,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供需双方可按规定的幅度协商确定具体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除国家发改委管理的管道运输价格外,其他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含省天然气公司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制定;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除国家发改委管理的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外,其它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授权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城市天然气居民用气及车用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城市燃气初装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授权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办法规定,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按最高不超过8%核定。
调整居民用气价格时应组织价格听证
制定和调整居民用气价格时,应事先征得省物价局同意,再依法进行成本监审、组织价格听证或实施联动方案,并将成本监审及听证会材料与调定价方案一并报省物价局审批。建立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居民用气价格原则上一年联动不超过一次。
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气初装费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
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既有住房城市燃气初装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汽油零售价格挂钩
建立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汽油零售价格挂钩机制,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与汽油零售价格比价关系,随汽油零售价格调整而相应调整。不得向用户强制收取服务费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标示天然气的品质、计价单位、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分类用户用气价格)、城市燃气初装费及政策依据等内容,并加强对管网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定期校核计量表,保证所供燃气的气质、压力、计量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企业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烧器具及供暖器具等,不得向用户收取带有强制性的服务费用。(记者马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