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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意见要求强化金融服务支持灾后重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ruorou.com   2010年08月23日   来源:吉林日报

    吉林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各金融机构在搞好自身受灾营业网点恢复重建、保障运营的同时,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意见》提出,要积极争取增加信贷规模。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国家开发银行要对地方政府的民生工程、重要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及时提供专项应急贷款;农业发展银行要尽快恢复县域城市建设贷款业务,大力支持灾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省工行、农行、中行、建行要全力争取总行增加信贷规模,股份制银行也要积极争取增加信贷规模,为灾后重建提供资金保障。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在满足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审慎监管要求并确保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对受灾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灵活、便捷、高效的特点,及时为灾区农业恢复生产、城镇工商业户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意见》强调,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面向灾区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贷款额、延长贷款期限,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灾地区政府组织的因灾损毁住宅区、住宅楼重建和修复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可根据购房客户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具体贷款利率水平。对因灾购房且无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可适当下调。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用于农民重建和修复因灾损毁住房。

    鼓励符合条件的灾区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募集灾后重建资金。加强对灾区企业的上市培育服务。鼓励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社会捐赠资金对灾区的投入。开展保险查勘理赔及灾后重建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理赔服务效率,依法保障受灾企业和居民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保险资金赔付,对暂时不能完成评估定损的客户,按规定预先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赔付。

    《意见》同时明确,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重组。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对于不符合现行核销规定条件,但企业和个人确有还款困难的贷款,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和偿债能力,按照区别对待、平等协商的原则,做好债务重组安排,促进其尽快恢复生产和正常经营。(记者 杨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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