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从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支持“限价商品房”建设等12个方面对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出新要求。
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各市要严格执行《陕西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确保2011年底前完成26万户现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目标。从2010年起,在国家对新建廉租住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的基础上,省财政按每平方米400元予以配套,市县也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各市力争于2012年底前,首先解决好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大中城市要将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房购买5年内不得以出售、出租等各种方式进行转让,确需转让的一律由政府按原价回购;5年后出售时须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支持“限价商品房”建设。限价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至120平方米,按照既能满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要又留出合理利润空间的原则确定房价,并以此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通过土地招拍挂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限价商品房5年内不得转让。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要占到各市房地产用地指标的30%左右。要优先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安排用地,方便中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记者 海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