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由云南省司法厅主办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宣传活动在昆明东风广场举行。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于今日起在全省正式实施。今年3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在2003年江南平台入口
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云南省结合实际出台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强化了法律援助政府责任,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和经费,并规定省、州(市)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经费,对财政困难的地方提供经费补助。同时,该条例还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的门槛,拓展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增加了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和服务力量,建立了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突出了法律援助的社会责任。
目前,云南省建立了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147个,在全省1366个乡镇依托司法所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各级工会、妇联、残联、高校等群团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站531个。到2009年底,全省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76万件,接待法律咨询81.89万人次,受援人数达到48.78万人。
昨日,参加活动的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残联等省级单位和昆明市有关单位,通过现场咨询、展板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市民进行了广泛的宣传。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江巴吉才到活动现场进行检查指导。(记者 陈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