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记者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河南省政府同意,河南省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上调。
这次调整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50元、550元、450元分别调整为800元、700元、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5元、6.5元、5.5元分别调整为9元、7.9元、6.8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定福利待遇。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据介绍,从今年开始,河南省依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对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进行了划分,通过实行分类管理,促使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保持大体平衡。一、二、三类行政区域分别执行高、中、低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郑州市、洛阳市、平顶山市等一类行政区域43个县、市、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中牟县、伊川县等二类行政区域53个县、市、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9元;开封县、濮阳县等三类行政区域63个县、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8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此外,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在剔除一些项目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些项目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此外,最低工资不包括的项目还有企业或者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该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人保部门将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杨 凌 李旭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