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政府印发《青海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是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惠及青海省国有林场职工的民生工程。国家林业局同意青海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任务为5094户,建设期三年。2010年安排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任务2700户。
该《指导意见》明确了青海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建设标准。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一)州(地、市)、县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任务负全责,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省林业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议计划,协调落实中央资金,并下达投资计划。(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初步设计的审批项目质量监管,协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四)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落实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省级配套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州(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供地行为的监管,参与竣工验收。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建立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违规抵扣,确保建设资金合理、合规和有效使用。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方签订廉政合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加强项目建设全程监督,坚决杜决项目建设过程中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省林业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稽查,对于疏于管理、监管不力、投资完成率低、进度缓慢、自筹资金落实不力的建设单位,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对青海省各地顺利开展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