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部门信息
 
两部门: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ruorou.com   2009年12月08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商务部、海关总署
关于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的公告

2009年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链接
· 商务部公布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欧盟皮鞋反倾销复审发表谈话
· 商务部等五部门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监管
· 访商务部部长:2010年完成多哈回合谈判非常困难
· 商务部召开"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专题新闻发布会
· 商务部: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将同比增长15.6%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