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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出台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认定期限一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ruorou.com   2009年11月20日   来源:吉林日报

    近日,吉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12个厅(委、局、办)联合提交的《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出台,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从制定层面提供了重要保证。

    《实施办法》要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要遵循5项原则:属地管理;低收入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开、公平、公正;动态管理;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实施办法》指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设区的市(含长白山管委会)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个人申请时,要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5种书面材料。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人需要申请重新认定。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制度,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对家庭收入情况好转的,及时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终止相关待遇。

    《实施办法》强调,申请人家庭有以下8种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一是拥有私家轿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二是两年内购置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三是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四是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五是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六是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七是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八是有为获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近期,《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将下发各地执行。(王志勇 记者孙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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