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我们在执法打假工作中体会到,制定督察办法,建立层层抓落实的层级督察工作制度,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提高执法打假水平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一是履行职责、规范行为的迫切要求。执法督查司的职责之一就是: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跨省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察督办工作。但多年来,督察工作一直没有专门的、规范的程序要求。对于什么样事项必须进行督察、督察的工作程序、督察结果的评判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迫切需要进行规范,提出要求。
二是完善机制、科学执法的内在需要。制定督察办法,有利于形成责任落实机制,落实层级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上级支持下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双向责任制;有利于完善源头打假机制,及时了解情况,把握制假规律,研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对假冒伪劣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查处、早控制;有利于建立惩防并举机制,树立服务理念,切实做到“科学执法、打治结合”。
三是改进工作方式、解决不落实问题的现实要求。督察督办是执法打假抓落实的重要手段。但长期以来,“重部署、轻检查”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总局的执法打假工作部署有时难以得到充分落实,甚至有个别地方出现“上热下冷”的问题,容易导致工作成效与工作目标脱节,工作要求与基层实际脱节。制定督察办法,把抓检查与抓部署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一方面,促进严格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解决一些基层局存在的“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办人情案”等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改善基层执法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