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记者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获悉,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6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通过对上海市企业、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高校、部队及其他单位在自用土地上建设和使用职工宿舍的行为予以引导规范,以及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市场化租赁宿舍行为的规定,多渠道满足单位职工、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过渡性居住需求。
近年来,上海市有部分单位职工、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人员既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又一时无力购买商品住房。帮助这部分人群解决阶段性居住需求,既有利于完善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有效缓解部分市场租赁需求;也有利于引进、留住各类人才和务工人员。
《试行意见》明确提出按照“政府引导、规范运作,只租不售、封闭运行”的基本要求,以符合城乡规划、环保要求、基本设施配套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基本原则,经办理相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上海市企业、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高校、部队及其他单位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者以旧建筑拆除重建、改建的方式建设单位租赁房,提供给本单位职工或园区内企业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短期租住。
另外,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试行意见》还规定,在单位自用土地不足的情况下,区、县政府可以统筹安排利用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等其他两类土地用于建设单位租赁房。经审核批准用于建设租赁房的单位自用土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用地性质、土地权属保持不变。
同时,为坚持市场化为主的住房制度改革方向,防止出现变相违规建设福利房、解困房的情况,《试行意见》从制度设计源头上着手,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在建设标准上,要求单位租赁房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建设部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其他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规定。在权属登记上,规定该房屋登记为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办理小产证;且除随同单位资产整体处置外,单位租赁房不得单独转让、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单位租赁房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后,也不得改变原租赁用途。在供应对象上,限定提供给本单位或本园区企业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引进人才或来沪务工人员租住。在租赁期限上,规定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由来沪务工人员承租的,应当根据其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期限约定租期。
《试行意见》已于8月23日正式下发试行,试行期为三年。意见试行前已建成并经营的职工宿舍、人才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宿舍可以参照执行。(记者 陈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