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海南省重点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定》正式出台,旨在加强重点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重点车辆户籍化管理制度。据悉,确定重点车辆管理范围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日前公安部交管局已向全国推广。
据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重点车辆是指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后易造成严重后果、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重点单位是指拥有、经营或管理重点车辆的企业单位,包括公路客运公司、公路客运站、旅游客运单位、出租车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学校、幼儿园等。
《规定》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会同重点车辆单位所在地安监、交通、教育等部门,联合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学校,建立互动联管工作机制,通过重点车辆“户籍化”管理,扎实抓好重点车辆和驾驶人交通安全基础性管理工作。重点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责处理的交警部门要将相关情况抄告车辆注册地所在市县公安交警支、大队、市县交通运管部门以及重点车辆单位。(一)客运车辆、校车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及其它交通违法行为;(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载30%以上、超速50%以上及其它交通违法行为;(三)客运车辆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重点车辆注册地与车辆长期驻站地不一致的,由车辆长期驻站地交警部门负责监管。
《规定》对重点车辆驾驶员不按规定载人、载物明确了相关处罚规定。客运车、校车超员载人超过20%以上,一年内达到6次的,应及时通报交通运管部门,建议取消驾驶人营运资格,校车则抄告所在学校,建议加强教育管理或辞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30%以上,一年内达到3次的,通报交通运管部门,建议取消驾驶人营运资格。(记者 文刚 通讯员 周平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