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意见》,并于今年4月1日起执行。23日,自治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意见》明确了宁夏工业项目利用荒山、荒滩等国有未利用地的地价优惠政策,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分不同区域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30%、10%执行,与占用耕地相比,最低价标准最大降幅达11.8万元/亩,最小降幅达2.9万元/亩,大幅降低了利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成本,势必会促进我区工业项目向国有未利用地集中布局。《意见》确定的最低价标准是依据各市、县土地等别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制订的。不同土地等别的最低价标准不同,最高等别银川市市辖区(八等),其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16.8万元/亩)是最低等别(十五等,4万元/亩)的4.2倍,体现了区域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导向,有利于吸引区内外、国内外优势企业和优势资本落户我区,加快我区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步伐,加快区域间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意见》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文件“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规定,将有效抑制一些地方因低价出让土地而压低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权益。 (记者 杨登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