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就7月1日开始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事宜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各有关部门、盟市旗县及煤炭企业认真做好各自的工作,扎实开展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
40多家中央驻区和地方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改委、财政厅、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02年以来,国内煤炭价格持续上涨,并一直处于高位运行。自治区煤炭工业更是处在了迅猛发展期,内蒙古作为全国产煤大区,设立煤炭调节基金,对于完善煤炭资源价格补偿机制,提高对煤炭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能力,解决煤炭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今年1至5月份,内蒙古煤炭产量已经突破2亿吨,产量位居全国第一,同时在矿区环境治理、棚户区改造及矿区农牧民生产环境改善等方面进一步加大解决力度。此项工作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惠民工作。该调节基金将主要用于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和平抑市场物价、低收入人群的生活补贴、矿区环境和生态恢复治理、煤炭资源枯竭矿区转产补助等方面。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褐煤每吨征收8元,无烟煤每吨征收20元,其他煤种每吨征收15元。煤炭价格调整基金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资源税时一并征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月申报,按月缴纳,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全额缴入自治区和盟市级国库。
同时,自治区政府有关负责人要求,各有关部门、盟市旗县在扎实做好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同时,更要继续加大对煤炭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记者苏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