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月6日从辽宁省政府获悉,为促进大学生就业,《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现已制定完成,并将于7月1日实施。 《规定》不仅在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加强就业指导和培训等方面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更提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重大决策失误导致较多高校毕业生失业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为增加就业岗位,《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应当通过积极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开发和创造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鼓励各行各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有计划地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公务员。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当重点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优先面向高校毕业生。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应当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应当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规定》提出,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应当与国有企业员工享受同等待遇;在非公有制单位(含自由职业)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工龄。
在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方面,《规定》提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完善落实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在落实失业登记、临时救助和就业后社会保险参保等方面均有相关要求。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登记制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规定》同时对加强高校大学生就业工作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如具备专业条件的高校要通过与企业、行业部门合作,建立稳定的、能满足专业培训要求的实习实训基地,确保学生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的时间和质量等。
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履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的;拒不实施政府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和措施的;虚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考核指标的;重大决策失误导致较多高校毕业生失业的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等。(记者王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