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对《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明确临床分级护理标准,保证护理质量,我司组织起草了《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将修改意见于2009年4月17日前报我司护理管理处。
联系人:医政司护理管理处 孟莉
联系电话:010-6879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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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 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四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五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二章 分级护理原则
第六条 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一)病情危重,随时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二)重症监护患者;
(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四)严重外伤和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的患者;
(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八条 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九条 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三)行动不便的老年患者。
第十条 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一)生活完全自理,病情稳定的患者;
(二)生活完全自理,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第三章 护理要点
第十一条 护士应当遵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和疾病护理常规,并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按照护理程序开展护理工作。
护士实施的护理工作包括:
(一)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
(二)正确实施治疗、用药和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
(三)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
(四)提供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十二条 对特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和生命体征,监测患者的体温、脉搏、呼吸、血压;
(二)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三)准确测量24小时出入量;
(四)正确实施口腔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管路护理等护理措施,实施安全措施;
(五)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六)实施床旁交接班。
第十三条 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每日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四)正确实施口腔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管路护理等护理措施,实施安全措施;
(五)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和康复、健康指导。
第十四条 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2-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四)根据患者身体状况,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五)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和康复、健康指导。
第十五条 对三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3-4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四)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和康复、健康指导。
第十六条 护士在工作中应当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同情、关心和体贴患者。
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出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护理规章制度、护士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制定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疾病护理常规,并严格遵守执行,保证护理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医院应当建立护理服务满意度调查制度,收集患者、家属对护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查处理,不断改进护理工作。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建立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时调查分析,加强对不良事件的防范,促进护理质量的不断改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09年月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