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3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了详尽解说。
该《办法》共七章六十四条,主要从六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招投标活动监管主体的职责,强化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细化了招投标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明确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办法》最大的亮点是确定建立了统一、规范的招投标交易有形市场,凡是到规定数额标准的招标项目,必须在这一有形市场交易。此交易服务市场是从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招投标行为,解决招投标活动“暗箱”操作、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而作出的重要决策。《办法》还加强了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管,建立了市场主体共同参与、行政监管部门相互制约和行政监察机关专门监督的监督机制。具体规定了开标、评标和定标应当遵循的规则,规定了评标专家的回避制度和对不诚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并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