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十件实事”要求,自治区民政厅把2009年确定为“低保工作规范管理年”,采取四项主要措施,完善政策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促进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发展。
一、科学确定保障标准。按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20—25%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8年全自治区农牧区人均纯收入4650元,今年自治区农牧区指导性保障标准为农区1000元、牧区1300元。各地要根据当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科学测定保障标准。今年4、5月份,各旗县(市、区)以政府的名义正式向社会公布各地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启动“按标施保”奠定基础。
二、严格申请、审批手续和程序。按照个人申请、村民评议、张榜公示、入户核查的程序,一个环节都不能马虎,每个环节都要搞扎实。进行村民评议时,要有苏木(乡镇)民政助理和包村干部参加,克服村民评议流于形式,低保对象由个别嘎查(村)干部说了算的现象。围绕“按标施保”,完善制度,统筹规划,搞好“民主评穷”,体现公平、公正;同时把好公示关,做到阳光操作,体现公开原则。让每一个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都能享受低保待遇,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三、落实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坚持低保对象年审制度,重点检查关系保、人情保、优亲厚友等违反政策的问题。要对一类低保对象全部进行入户核查,将不符合一类条件的人员改变保障类别。有条件的地区对二类、三类低保对象,采取全部入户调查或按比例抽查的方法分批次进行核查。结合年审核发低保证件,进一步落实分类施保、动态管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年度自查制度,盟市、旗县(市、区)、乡镇(苏木)每年分别抽查15%、20%和50%的低保对象,自治区民政厅每年对3—5个盟市进行抽查;聘请当地有名望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相关人员担任监督员,开展社会监督;欢迎和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倾听群众意见、建议,盟市、旗县(市、区)设立民政局长信访接待日,专门接待群众上访,妥善解决各类问题。通过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阳光、透明、公开、公正,促进自治区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