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近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26次主任会议上获悉,通过对广西现行有效的111件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清理,共提出需要修改的法规54件,占总数的48.6%;提出应废止的法规6件,占总数的5.4%。
根据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郭声琨关于“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及时修改和废除那些不合时宜的法规、条款,使广西地方性法规既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又严谨周密、切实可行”指示精神,2008年9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截至2006年12月1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现行有效的111件法规进行集中清理,清除那些不符合、不适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法规、条款,使自治区人大的立法工作同党和国家改革的进程相适应,为广西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方面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3月1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26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工委《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要求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利用好这些清理工作的成果,根据清理法规提出的初步意见认真制定修改、废止法规的工作计划,分轻重缓急逐年报请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争取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完成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