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2009年起用3年时间,自治区力争将劳动仲裁院建设纳入劳动保障总体规划,在全区5个地级市、19个县区全部建立以仲裁院为主要形式,具有公共管理能力的实体性办案机构。
2008年,宁夏推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将“调解为主”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创新方式,全区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成功率超过40%。自2009年起,宁夏改进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办案方式,改革庭审方式,简化案件适用程序,将小额案件、涉及国家劳动标准的案件、事实清楚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集体争议案件通过仲裁终局方式结案,对少数疑难复杂的大额案件及时与人民法院协调沟通,促进裁审衔接,畅通援助和救济渠道。(记者 王海英 实习生 曹大维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