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长江上游进入禁渔期。日前,农业部向沿长江11省(市、区)渔业主管厅局以及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使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力求取得实效,为遏制长江水生生物资源衰退趋势奠定基础,创造长江流域资源养护良好形势。
通知具体要求: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执行长江禁渔期制度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要求的具体措施,作为建设长江生态文明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强化长江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地方政府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做好长江禁渔组织管理工作,确保长江禁渔期制度顺利执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要加强禁渔监督管理,重点针对省、市、县际交界水域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组织开展查处非法渔业活动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取缔电捕鱼、迷魂阵等有害渔具渔法;要加强渔政队伍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增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为做好执法工作提供保障。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长江下游相关省市加强对长江刀鲚、凤鲚的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科学评估资源状况,在现有基础上逐年核减专项捕捞许可证数量,有效保护长江刀鲚、凤鲚资源,维护长江下游的禁渔秩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禁渔期间渔民的生产生活给予政策支持,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困难渔民的生活问题,加强渔民转产转业技能培训,拓宽渔民的生产门路和就业渠道,确保渔区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