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意味着宁夏境内的房屋,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等技术规范选址、规划、设计、建造、监管,否则将受到政府规章的管制。
宁夏地处地震多发地带,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抗震减灾工作,特别是去年汶川地震后,宁夏加大对各类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的监管工作。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会同自治区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在反复调研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提请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办法(草案)》共43条,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建设、地震、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监督管理中的职责,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技术规范进行,对现有房屋建筑抗震性能进行普查、鉴定、加固及使用作了具体规定。《办法(草案)》要求学校、医院、商场、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必须按照高于当地其他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凡达不到设防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不允许使用、出售、出租;对于已建成的密集场所房屋建筑、住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房屋建筑、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房屋建筑,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对于不履行职责且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将受到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建筑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规,将受到最高3万元不等的处罚。(记者 连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