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对青海省节能降耗工作的支持力度,日前省财政出台《青海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对节能奖励资金的奖励对象和方式、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以及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规定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节能项目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二是规定对节能量为5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200元/吨标准煤。三是规定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申报、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进行。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并对节能量审核报告进行审查,确认项目的节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