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年底,《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出台,《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产权等作了详细规定,今后,青海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规可循。
《办法》规定,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可租。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只能按规定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福利分房或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因购买能力不足的,可以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办法》明确指出,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困难企业和破产改制企业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集资建房。集资建房项目要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集资建房的面积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已购买房改房或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已按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领取住房补贴或已领取住房补助费的职工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不得进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不得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办法》同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和支持政策、土地供应、建设管理、价格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