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份开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4万元提高到5.5万元,大额医疗费救助起付标准相应调整为5.5万元。
为确保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的平稳运行,保障患大病、重病参保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天津市发出《关于提高2009年度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的通知》,该《通知》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确定了2009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调整为:在职职工每人每年2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230元。今后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将适时调整。
为进一步减轻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特殊病患者医疗负担,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门诊特殊病患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问题的通知》,本通知于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
《通知》规定,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特殊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患者因治疗非门诊特殊病或因治疗不同门特病种住院的,结合门诊特殊病和不同级别医疗单位的住院起付标准,其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就高的原则,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