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发布了《关于加强重庆市企业规模性裁减人员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三类人员,并有六类人不得裁减。其中,一家几口人,有老有小,仅靠一个人就业养家的职工,应优先予以留用。
当前金融危机,让一些企业陷入了经营困难,有的企业开始通过裁员降低支出。通知指出,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协商,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以此避免裁员。确实需要裁员的企业,必须与职工平等协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或是企业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企业,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市劳动保障局报告。企业从裁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他们。
通知规定,企业进行规模性裁员时,必须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相关意见,再提出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裁员范围、数量及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及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同时,企业必须提前15日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局报告裁员方案。企业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时,应按照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补偿金,并出具裁员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凡不能依法支付补偿金和妥善解决拖欠工人劳动报酬的,不得裁减人员。 通知要求,企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